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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约定代缴社保费 | 法院:无效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2023-01-04

员工在孕期终止劳动合同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未满足上海市生育补贴申领条件

无法领取生育补贴

员工产后是否能向公司

主张生育津贴损失?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离职员工领不到生育津贴,将老东家告上法院的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14日

郭芙蓉入职同福客栈,从事采购及后勤跟单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

2020年2月29日

身怀六甲的郭芙蓉因个人原因向同福客栈提出辞职。双方签订协议,内容为同福客栈将为郭芙蓉正常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由郭芙蓉本人承担。

2020年7月

郭芙蓉产下一子,然该月份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未缴费,未满足上海市生育补贴申领条件,因此无法领取生育补贴。郭芙蓉遂诉至法院,要求同福客栈支付其无法申领生育补贴的损失。



原告郭芙蓉诉称

其于2019年12月怀孕,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居家办公至2020年2月29日。复工当日,原告觉得被告处厨房油烟严重、孕期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被告同福客栈亦有意让原告离职,双方签订社保代缴协议后,原告个人提出辞职。


原告已于2020年6月10日将协议约定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共计2070元,通过微信全额支付给被告同福客栈的法定代表人佟湘玉。


被告与案外人社保代办公司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确认账单并支付钱款。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社保费用,致使社保代办公司未及时为原告缴纳2020年7月社保费用费用,原告无法申领生育津贴。



被告同福客栈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因个人原因离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其离职后社保的义务。但当时考虑到其怀孕情况,出于人道主义,同意为原告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告确已收到原告支付的2070元,并于2020年7月17日将社保款项支付给了社保代办公司。被告向社保代办公司支付款项的日期并不固定,之前也未出现社保断缴情况,原告2020年7月社保未缴纳并非被告原因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案件中,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双方达成的被告为原告缴纳2020年4月至7月社会保险费用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必须与参加了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原告系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且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具备本市城镇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生育津贴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旨在稳定社会生活、实现经济再分配。借助社会保险制度,公民得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权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就业人员与失业人员以确定物质帮助的有无与标准,系根据不同社会保险性质和人员特点所作出的差异化处理。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为前提。原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离职员工作为失业人员享受就业人员待遇,显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自始无效,原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撰稿 | 杨怡伦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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